滚动新闻

XX市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评选评选(组图)

XX 民用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办法,通用航空飞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机(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非空降飞行员操作,有自己的飞行控制系统,从事非军事用途的航空器。 ,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第四条 民用无人机管理应当遵循综合管理、实名监管、信息共享、疏堵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承担本级行政区域内民用无人机管理的主要责任。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民用无人机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同级联动工作机制,制定飞行事件应急预案、社区应急预案、超市疫情预案。工作。第六条 飞行管制部门组织实施空中监管,依法实施民用无人机飞行管制。民航部门依法对民用无人机及其生产企业、所有者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及时查处违法飞行行为,加强行业监管。

学法规用法规个人自查_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_明唽党内法规系昰党员的基本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无人机销售、配送信息的实名登记管理,对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民用无人机,依法采取应急措施。降落后维护现场秩序,组织协调地面防控,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飞行行为。公安派出所协助民航部门开展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管理,接受民航部门委托,受理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所有者信息登记。工业和信息化司负责民用无人机研制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的统计和管理,以及民用无人机无线电频率的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交通、体育、测绘、气象、海关、邮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管理工作。第八条 飞控、民航、公安、交通、工信、工商、邮政等部门应当建立民用无人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为民航管理提供保障。无人机。第九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无人机实名制规定、下班断电规定、党章入党时间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条例、宁波市有关窒息条例的文件。信息及民用无人机购买者的姓名、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重、产品类型及名称、手机等信息进行登记。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提醒购买者实名登记,警示未经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险,并在产品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供登记标志印刷材料。高级个人资料 全国普通话考试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取消四查四题分析资料。

学法规用法规个人自查_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_明唽党内法规系昰党员的基本

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行控制芯片、设置禁飞区软件,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修改飞行硬件设施或改变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销售者应当登记购买人的名称、有效证件号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民用无人机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验。物流配送企业在收寄民用无人机及发动机、控制芯片等重要部件时,应当登记寄送物品,以及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应当按照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使用目的,并单位还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后,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应当在民用无人机上加贴登记标志。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坏、报废、遗失、被盗等情况时,原所有人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息登记。民用无人机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严禁修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更改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二)对其控制的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负责;(三)飞行前准备和检查民用无人机的运行状态;(四)随身携带相应的飞行员资格文件和相关飞行程序;(五)受空管管制,同时在第十三条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空域分为自主飞行空域、报告空域和管制空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立要求,经飞管部门、民航始发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更换。自飞空域和报告空域以外的空域为管制空域。第十四条 在自主飞行空域开展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无需飞行任务批准,需临时飞行空域

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_学法规用法规个人自查_明唽党内法规系昰党员的基本

批准、飞行计划申请或备案程序,但不得超出规定范围,飞行应控制在飞行员的视线范围内。在申报空域开展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无需飞行任务审批、临时飞行空域审批、飞行计划申请或申报手续,但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并应接受申报空域管理人的管理。报告空域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飞控部门报告飞行动态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并服从飞控部门的指挥部署。在管制空域开展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必要的飞行任务和临时飞行空域批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提出飞行计划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批准后实施。飞行管制部门和民航部门应当为单位或者个人取得飞行任务、临时飞行空域批准、申请飞行计划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严禁民用无人机飞越下列区域:(一)党政机关等重点区域;(二)民用机场在机场两侧10公里范围内)跑道中心线,跑道端外20公里范围内的清关保护区;(三)军工、通信、供水、供电、能源供应、危化品储存、大型- 规模物资储备;(四)车站、码头、港口、商圈、街道、公园、大型活动场馆、展览馆、学校、医院等人口密集区域;(五)临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控制范围。

学法规用法规个人自查_明唽党内法规系昰党员的基本_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区域设置警示标志。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民用无人机进行下列行为:(一)偷拍军事设施、重要党政机关等机密场所;(二)扰乱结构化面试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财务人员、各类岗位职责、卫生工作、调动申请、公文、机构考试、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三)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追逐、拦截他人,或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五)投掷、倾倒物品或(六)偷窥、偷拍个人隐私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十七条)发现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可以向民航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对经举报发现违法违规飞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八条民用无人机培训机构应当将有关民用无人机管理和飞行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等应当组织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和驾驶员学习民用无人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安全知识。民用无人机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俱乐部等应当向民用无人机、公安等部门提供民用无人机及其所有者、驾驶员、飞行活动等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单位和个人宣传民用无人机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警示非法飞行的危险,教育引导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和驾驶员依法依规飞行。 .

第二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面巡逻防控,在重点区域设立观察哨,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飞行活动。无人机违法或者非法飞行的,应当立即搜查其所有人和驾驶员,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飞行。民用无人机非法飞行、违法危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拦截、抓捕、迫降等应急措施。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由民航部门按照《民航条例》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从事航空运动的航空模型违反有关规定释放系留气球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由体育、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非法吊放风筝、孔明灯等空中物品的,参照本办法处理。军事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和有关保护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