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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项行动收缴各类非法枪支、仿真枪、弩等物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爆炸物等物品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犯罪枪支爆炸专项行动,全面查获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炸药、仿枪、弩等物品,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炸药、仿枪、弩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到每努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一、严禁非法制造、交易、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炸药、弩;抢劫、走私枪支、弹药、炸药、弩;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炸药、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关于炸药和弩的信息;严禁生产和销售仿制枪支。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自首,并将非法枪支、弹药、炸药、仿枪、弩等交给当地公安机关。

三、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违法物品,构成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依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交出违法物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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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犯罪分子举报或揭露他人枪支、爆炸、弩等违法犯罪行为,经核实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以便侦破其他涉案案件枪、爆、弩等,立功等,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违反法律规定,举报或者揭发他人枪支、爆炸、弩等违法犯罪行为,有立功的,依法从轻或者不处罚。

五、枪支、弹药、炸药、弩被抢、被盗、丢失的部队涉枪涉弹安全讨论,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未及时报告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公民发现废弃枪支、弹药、仿枪、弩、爆炸物或者疑似爆炸物,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六、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枪支、弹药、炸药、仿枪、弩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和劝导在逃不法分子在涉及枪支、爆炸、弩等的案件中自首。对举报立功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窝藏、包庇枪支、爆炸、弩等违法犯罪分子部队涉枪涉弹安全讨论,帮助其销毁、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炸药、仿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活动。玩具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销售与标准枪支外观、颜色相同或者相近,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的玩具枪。普通民众在购买玩具枪时,应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没有制造商、许可证号、产品标志或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枪、火柴枪、水枪和仿枪。手榴弹和炸弹等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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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通知所指的枪支包括:军用枪、霰弹枪、运动射击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标准枪械、非标准枪械及枪械零部件;弹药包括: 上述各类枪支使用的标准弹丸和非标准弹丸;弩是指利用机械外力推动箭矢的发射装置。炸药包括:炸药、雷管、引信、导爆索、焦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炸药,以及列入易爆易制毒化学品清单的可用于制造炸药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