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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17月20日起施行

综合法制门户网站《四川省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机生产、销售、使用和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民用无人机(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是指不由机上飞行员操作,有自己的飞行控制系统,具有最大起飞重量的无人机。 0.25公斤以上(含0.25公斤),从事非军事、警察、海关任务的飞机。第三条 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遵循确保安全、发展服务、分级管理、规范运行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军民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协调解决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车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分级联动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民用无人机安全管理工作。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安全监管、工商、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民用无人机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民航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部门)负责对民用无人机和从事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建立登记监督管理制度。管理平台按照国家规定,配合飞控部门及时查处空中违法飞行活动。

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和监督管理信息与飞控部门和公安部门共享。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公安机关会同飞管、民航等部门,加强对空域、航空器和飞行活动进行管理,开展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活动。 (三)工商部门负责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者的注册登记,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 (四)安监部门已将民用安全管理纳入将无人机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目标进行考核,并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行为。 (五)海关依法对民用无人机(含散装零部件)进境实施监管。第七条机场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飞管部门民航部门、机场管理机构,做好以下机场清关保护区防控工作:保护区具体范围和民用无人机禁飞区(四角定位坐标)和四点边界)、清关保护法律法规、非法飞行举报和打赏电话;法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查询服务。综合法律门户(二)建设相关地面设施,在机场净空保护区、机场边界和路口等重点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民用无人机禁飞区; (三)做好机场周边巡逻巡逻,维护航行安全和运行秩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飞行活动;(四)配合飞控部门)与机场管理机构建立民用无人机识别防控技术体系,实现对非法飞行无人机的技术防控。

第八条民用无人机生产企业应当执行民用无人机生产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并确保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民用无人机上安装飞控芯片、设置禁飞区软件,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修改、变更设置。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航部门的规定登记民用无人机产品的名称、型号、空重、最大起飞重量、产品型号、采购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在位置和产品手册中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提醒购买者实名登记,警告未经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和后果,并提供登记标志打印材料。第十条 民用无人机所有者应当按照民航部门的规定登记姓名、有效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产品型号、产品序列号、使用目的;单位应当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完成后,将注册标志粘贴到民用无人机上。民用无人机发生销售、转让、损坏、报废、遗失、被盗等情况,原所有人应当及时注销原登记信息。变更后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禁止修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硬件设施或更改出厂飞行性能设置。第十一条 民用无人机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民用无人机行业协会、俱乐部、培训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建立会员信息统计和安全管理档案系统。 p>

第三章飞行管理第十三条民用无人机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与飞行活动相应的飞行员资格和执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人机操作者无需取得飞行执照: 1kg民用无人机; (二)在室内操作民用无人机;(三)街区内隔离)民用无人机在太空中的操作。第十四条无人机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飞行规则;负责飞行安全;(三)飞行前准备和检查民用无人机状态;(四)依法取得飞行员资格,并携带相应的驾驶执照及相关飞行程序;(五)服从空中管制,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开展飞行活动。第十五条飞行管制部门负责组织空中监督管理,实施民用无人机飞行管制。全省民用无人机飞行空域分类管理,分为管制空域、报告空域和自主飞行空域。 申报空域和自飞空域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空域主管批准。经部门批准后,将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飞行时,应当依法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查询服务。第十八条 民用无人机在申报空域飞行,不需要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的批准,但应当接受申报空域管理人的管理。

在自主飞行空域飞行的民用无人机,不需要飞行空域和飞行计划的批准,但不得超出空域范围,并应在驾驶员视线范围内运行和飞行。民用无人机在申报空域和自主飞行空域应当遵守的具体安全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民用无人机不得飞越下列区域(一)民用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跑道两侧军用机场)中心线)每个15公里的净空保护区,距离跑道末端20公里; (二)军区、监狱、电厂及其周边100米;(三)铁路和高速公路、超高压输电线路和50(四)大型军事、通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物资储备等重点防控目标区域;(五)省、市(州)人民政府)临时控制区。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民用无人机开展以下行为(三)发布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等的宣传材料;(四)运输、释放爆炸性、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病原体)传染病;(五)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六)偷窥、偷拍个人隐私;(七)其他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加贴规定登记标志的民用无人机飞行的,可以向民航部门或者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发现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或者接到举报的,应当立即查明使用人、所有人,责令其立即停止飞行,扣押有关物品根据法律。民用无人机违法违规飞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民用无人机技术防控等应急措施。有关企业和人员、民航、飞控、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协调配合,相关企业应当予以协助。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民用无人机安全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信息交流协调应急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制定民用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二十五条 使用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民航部门的规定,提前制定飞行应急预案,检查风险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 飞行中发生紧急情况,飞行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发生危及飞行和公共安全的情况时,飞行员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公安、飞控等部门报告。民航等有关部门报告。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家法律法规百科全书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查询服务。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第二十七条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应当依法使用民用无人机,并对其使用安全负责;运营商(包括飞行员)直接负责民用无人机的飞行安全。 10 第二十八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经营企业、所有者、驾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纳入相关监督管理平台,由工商部门举报。相关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法律法规。向公众提供信息。第二十九条 民用无人机生产者、拥有者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以罚款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公民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民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航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处罚。

11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一))规定,在机场空域保护区飞行影响飞行安全的民用无人机,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处理。机场所在位置进行更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飞行运动航空模型、发射无人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违反有关规定的个人航空器飞行基本法规,由体育、气象等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定适用于使用自有飞行控制系统的机型。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20日起施行。《律师法规百科全书》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查询服务。百度搜索“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都在爱读书网,你的在线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