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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被认定为战伤残、工伤残、病残的现役军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金。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致残的,视为因战争致残;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致残的,视为因公致残;应征入伍、下级士官 因第九条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以外的疾病致残的,视为因病致残。第二十二条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从高到低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具体评价标准部队军队技术7级取暖费报销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医疗结束后符合伤残等级评定条件的,应当评定伤残等级。因病致残的志愿人员和初级士官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如果他们亲自申请(其利益相关者的精神病患者),还应评估残疾等级。因战争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金;因病致残,残疾等级为1级至6级的部队军队技术7级取暖费报销标准,享受养老金。第二十四条 确定因战、因工、因病致残的性质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权限为:军以上部队卫生部门;(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中级以上士官,由军区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考核;(三)退役、退伍军人退现役和调入政府安置人员) 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认定并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军事部门评定。残疾等级评定以医疗卫生专家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为依据。伤残军人应当按伤残性质进行鉴定和评定。残疾等级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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