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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刘建国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一审宣判

2021年7月16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刘建国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对被告人刘建国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88年至2011年,被告人刘建国利用担任江阴市璜土镇党委书记、江阴市委副书记、靖江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供应、企业经营、项目审批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93万余元。2014至2016年,刘建国利用担任元林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应他人请托,使用元林基金会资金购买股票定向增发理财产品,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630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退休后身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建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系坦白;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退出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