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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重组:航空公司债权人需考虑哪些因素?

商业航空已成为受新冠肺炎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但由于采取了强有力的控制措施来抵御疫情的影响,中国的航空市场正在复苏,但对中国的企业集团海航而言,其复苏过程显然并不顺利。

2021年1月29日,海南航空的母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公告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通知,相关债权人已经基于海航集团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海航集团破产重整。

2月10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64家海航集团关联公司的重整个案,其中包括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法院任命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并要求公司债权人分别在2021年3月31日或2021年4月15日之前申报债权。

3月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破产管理人已发现重整中的7名债务人与其他318家公司之间存在高度关联性,为征求所有权利人的意见并保障所有权利人的利益,管理人申请将所有公司都置于破产重整程序之下,但后来撤回对其中4家公司的申请。3月13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布公告,裁定对与7名债务人有关联关系的314家公司与上述7个债务人一起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海航集团作为中国航空行业的重要成员,无疑拥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其作为股东的航空公司众多,包括但不限于北京首都航空公司、天津航空公司、祥鹏航空、金鹏航空、西部航空、桂林航空、大新华航空、长安航空、山西航空、福州航空、乌鲁木齐航空和广西北部湾航空等,这些航空公司均正在进行重整。尽管海航集团高管曾表示,破产重整不会影响海航的航空业务(运营约700架商用飞机),但很显然海航的航空债权人仍对此感到担忧。

尽管破产及影响航空公司的正式重整程序在其他地方亦有发生,但这是在中国发生的第一起有关大型航空集团的破产重整案件。本文将简要介绍适用于海航的中国破产重整体系,并为海航的航空债权人关心的相关问题提供应对思路。

问:海航破产重整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

根据中国法律,破产程序包括重整、和解或清算。破产重整,如本文所指,是指对一家濒临破产但有望通过重整恢复经营能力的公司进行业务重组的过程。

中国的破产重整在很多方面与美国破产法第11章有许多相似之处,即关注恢复经营能力和实现未来盈利。

成功的破产重整使债务人得以重组债务、出售选定资产、削减成本并获得新的融资。

在大多数破产重整案件中,申请重整前的公司股东在重整计划中将会被稀释股权甚至失去股东地位。

问: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实质合并重整意味着什么?

实质合并重整指为重整目的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的资产、负债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根据中国法律,这种实质合并重整适用于关联企业,并很可能会将关联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从而导致各企业不再被视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每个企业的资产和债务将合并为统一的破产重整财产,并在重整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统一安排,以实现对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问:海航破产重整将如何进行?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视具体情况而定)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重整方案中应包含对债权人及债权进行分组的计划。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每一组债权人分别应对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但仅权益受到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有权参加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应视为由债权人会议通过,且若该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裁定批准该计划。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该重整计划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批准。

经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所有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本质上,该重整计划创设了新的合同权利并取代了裁定破产前的合同。

如果(1)管理人或债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2)该重整计划未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经人民法院批准,或(3)在债务人未能履行经批准的计

划并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均将裁定终止重整并宣布债务人破产,以及根据法定的受偿顺序清算、分配所有财产。

此外,在其他某些情况下,如债务人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并且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要求终止重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