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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 临云行起草《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林云星

通用航空从现在开始令人兴奋!

9月26日,临运行主编获悉,中国民航总局发布公告,就《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国内民航发展的实际情况,民航局起草了《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6 日。

修订《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

一、修订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落实“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满足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工作实际需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CCAR-45)部分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的外资股比、表决权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限制注销,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执行管理。 此外,规范了民族标志、登记标志喷洒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设置。

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决定

一、 修改第二项为: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民用飞机;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从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且民用航空器机组由承租人配备的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可以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被应用;但必须先注销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的登记。

二、 将第 27 条修改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易与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混淆的图案、标志、符号。民用航空器上喷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民航总局会徽和“中国民用航空”字样,应当符合民航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将第 28 条修改为: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用人的姓名和标志应在其每架飞机上标明如下:

(一)名字喷在飞机两侧,固定翼飞机也应该喷在右翼下表面和左翼上表面。

(二)标志喷在飞机的垂直尾翼上;如果飞机没有垂直尾翼,则喷在中国民航局同意的适当位置。

本文所称名称为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用人的法定名称或简称。

四、将第29条修改为: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用人的标识不得与其他机构的标识混淆。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各型号航空器外喷方案的工程图(侧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彩图或者彩照报民航总局备案。

五、将第34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民用航空器没有或者未携带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或者临时登记证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民用航空器乘坐关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禁止民用航空器起飞,并可以给予警告;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下罚款: 1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伪造、变造、转让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的;

(二)携带临时登记标志的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外的飞行活动。

六、将第35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其授权的地区管理局可以给予警告;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民用航空器用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未按照规定的位置、字体、大小在航空器上标注国籍标志、登记标志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上喷涂、粘贴不符合规定的图案、标志、符号;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未在每架航空器上标注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用人的名称和标志。

本决定将于XX、XX、XX、XX生效。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作相应修改,根据本决定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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