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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转入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区域限行”的通知

环保局 公安局 环保局[2012]151号关于提高转让机动车排放标准和“区域限行”的通知 车辆部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滁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试行)》《滁州市环保局、滁州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环境保护检查工作的联合公告》标志等,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提高外地调入我市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防护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调入我市的外地机动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配备点火发动机(含双燃料)的车辆达到国四机动车(简称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配备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简称国Ⅲ)或以上排放标准,并经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否则,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登记业务。 二、决定对“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实施“区域限行”交通管制措施。楚城禁区为:清流路以北,北关闸(西建湖防洪闸)南国家环境保护部机动车,京浦铁路线以西,西建路以东。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对非法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依法运输。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离开禁区。自2013年2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驶入禁区的“黄标车”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进行查处。 三、辖内县(市)参照本通知执行。滁州市环保局 滁州市公安局 2012 年 12 月 3 日 2012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