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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项工作通告

2020-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国六)》(GB 17691-201)的相关要求8),为确保及时实施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六阶段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重型汽车是指按照《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和计量方法(国六)》进行的型式检验。 ”(GB 17691-2018)配备压燃式和气体燃料点火式发动机的车辆。

二、根据《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期)》(GB 17691-2018)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新型重型燃气汽车将2021年1月1日起新增6b期排放控制要求,即日起执行;新型重型柴油车2021年7月1日起执行6a期排放控制要求,6b期排放控制要求自7月1日起执行, 2023年;生产、进口、销售、登记和转让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重型车辆。城市车辆(主要在城市运营的公交车、邮政车辆和环卫车辆)继续严格执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GB 17691-2018).

三、获准在本市申请上牌的重型汽车,必须登录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点击“移动源污染防治系统-机动车车辆排放”在申请新的车辆登记或转让之前。标准确认”,按照系统提示获取车辆排放标准确认表。

四、根据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表,公安交管部门对新增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重型汽车进行登记或转让阶段。对未取得机动车排放标准确认表的新增重型车辆,不得办理登记和转入业务。但在下列情况下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上述车型,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可在本市继续经营

管理注册或业务转让:

(一)注册业务

1、2021年1月1日前已售出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重型燃气车1日(不含)前登记;

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_机动基地车_pct进入国家阶段费用

2、2021年7月1日前已售出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重型柴油车(不含)10月1日前登记(不含);

3、2023年7月1日前已售出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重型柴油车1日(不含)前登记。

(二)转移到外国车辆

1、外地调入城市的符合国家6a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燃气车辆,机动车所有人自2021年1月1日起(不至于2021年4月1日前(含)之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签定的调出记录可办理车辆调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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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从外地调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车,机动车所有人于2021年7月1日( 2021年10月1日前(不含)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签定的调出记录可用于车辆调入业务。

3、符合国家6a阶段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从外地调入本市的重型柴油车,机动车所有人于2023年7月1日( 2023年10月1日前(不含)之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上签定的调出记录(含)可用于车辆调入业务。

五、各机动车销售单位要提前组织安排销售计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六阶段要求,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做好销售工作。在经营场所表达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相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给予书面提醒。销售不符合国家第六阶段重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成品油供应企业应提供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燃油,保证机动车产品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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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把关,认真贯彻落实。

八、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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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商务局

2020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