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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划设东海防空识别区航空器识别规则(附公告)

新华社11月23日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用航空法》和《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7月27日宣布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具体范围是以下六点线与我国领海线之间的空域:北纬33度11分,东经121度47分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北纬33度11分,东经125度00分,00度31度北纬分中国东海防空识别区,东经128分20分,北纬25分38分,东经125分00分,北纬24分45分,东经123分00分,北纬26分44分,北纬120分58分分东经。

据国防部网站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中国政府关于设立东海防空识别区的声明,现公告东海防空识别区飞机识别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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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在东海防空识别区(以下简称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必须遵守这些规则。

二、在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飞机必须提供以下识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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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飞行计划识别。飞行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飞机,应向外交部或中国民航局报告飞行计划。

(二)无线电识别。飞行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飞机必须开通并保持双向无线电通信,及时准确回答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部门的识别查询机构或其授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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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答器识别。对于在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飞机,配备二次雷达应答器的飞机应始终开启。

(四)标志识别。飞行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飞机必须按照相关国际公约明确标明其国籍和登记识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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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飞行在东海防空识别区的航空器,应当服从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单位的指令。对不配合识别或不服从命令的飞机,中国军队将采取防御性应急措施。

四、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五、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解释。

六、本规则自2013年11月23日10:00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