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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从天而降,浙江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

贪图方便

他从楼上抛下建筑垃圾

法院:高空抛物罪!判刑!

案情回顾

韩某是一名装修工,今年3月,他承揽了绍兴市上虞区某小区一户3楼居民家的旧屋翻新装修工程。

为了图省事,他将此处并未设立警戒线与提示语的情况抛到脑后,干脆将一块刚拆卸下来还带着铁钉的木板,直接朝窗口扔去。

“用吊机把这些木板运下去太慢了,还是像这样直接丢下去比较快。”韩某一边想着,一边将大大小小的建筑垃圾都顺着窗户从近10米的高空扔了下去。

小区居民

当时,我看见,从3楼一户人家的窗口中不断扔出了好几块木板,我心想这多危险,万一砸到行人多不好,我就在楼下喊话,楼上的人不知道有没有听到,并没有反应,我就用手机拍摄了当时的画面。

社区工作人员赶来制止,韩某这才停止高空抛物行为,所幸无人员受伤。3月14日,上虞区公安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3月18日,上虞区检察院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3月19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高空抛物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韩某从高空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抛掷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被告人韩某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韩某以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据悉,该案是自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抛物”正式入刑后的浙江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危害极大,防不胜防,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而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建立起了依法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天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任何无视他人安全

随意高空抛物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杜绝高空抛物

让我们守住“头顶的安全”!

一图看懂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

安全提示

尽量不要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天台危险处摆放悬挂物品。街道、小区、业主应有防范高空坠物的安全意识,并做好提醒和相互监督。

请勿高空抛物,违法!

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尤其刮风下雨天要注意高空坠物,确保自身安全。

来源: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