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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航行通告(2015年第2号)

公安机关警用枪支

第 1 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规范人民警察佩戴和使用枪支的行为,有效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条例》的规定,维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佩戴枪支、使用枪支、事后报告以及在执勤时查处枪支。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人民警察,是指经公安机关指派的,经批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枪支许可证》(以下简称“枪支许可证”)。

持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配备公务用枪。

枪支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公务枪支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公务枪支。

枪支的使用,包括武装警卫、火警、火警和射击行为。

第四条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用装备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枪支。

第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应当以制止暴力犯罪,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受法律保护。因合法使用枪支而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2章戴枪

第七条人民警察执行下列任务,应当佩戴枪支:

(一)处置和调查暴力犯罪;

(二)逮捕、搜查、押解、传唤、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

(四)在公安检查站、检查站执行武装警卫和应急处置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关键地点和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开展入户调查,检查重点区域反恐防暴等工作;

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_警察使用武器_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特别批准后,方可佩戴枪支:

(一)进入北京市市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如需乘坐民航飞机执行安保任务,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佩戴狙击步枪或班机枪跨公安机关辖区执行任务,须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民警察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佩戴枪支:

(一)未装子弹时打开枪保险,装子弹时关闭枪保险;

(二)穿着警服和手枪时,应该使用标准的皮套和枪导;

(三)休闲装带手枪时,应使用便携枪套;

(四)穿警服、长枪时,应使用标准枪带背肩枪、背枪或背枪。

第十条人民警察佩戴枪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人民警察证件和枪支证件(具体侦查任务除外);

(二)除执法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三)严禁饮酒或参加非警察活动;

(四)枪支丢失、被盗、被抢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应立即向本单位枪支管理部门和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其他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_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_警察使用武器

第 3 章使用枪支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遇到危害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的暴力犯罪时,应当依照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对枪警、枪警、枪警、枪击等措施采取行动,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最大程度地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判断可能发生暴力犯罪的,应当及时持枪戒备,采取相应戒备状态,枪口对准安全方向。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发现犯罪分子实施暴力犯罪的,应当发出持枪警告,迅速认定人民警察身份,并将枪口对准犯罪分子。同时,责令肇事者立即停止暴力犯罪,并口头警告其拒不服从命令的后果。

在发出枪支警告时,应装填子弹,打开保险装置,按动扳机的手指应放在扳机护罩外,与罪犯保持一定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枪支失火或被抢劫。

第十四条现场人民警察对即将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置,口头警告无效的,可以向天空等安全方向鸣枪示警。合适的。如果来不及口头警告,可以直接开枪。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认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用装备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的,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无效的,警察可以开枪。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的伤害,可以直接开枪:

(一)火灾、水灾、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飞机、轮船、火车、机动车辆或者驾驶车辆、轮船等机动车辆,故意危害公共安全;

(三)抢夺、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四)使用枪支、爆炸、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威胁使用枪支、爆炸、有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

(五)军事、通讯、交通、能源、保险等重要设施遭到破坏,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且迫在眉睫的危险;

(六)谋杀、劫持人质等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警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猛烈攻击、毁坏或者有被猛烈攻击、毁坏的危险;

(八)集体抢劫或持械抢劫公私财物;

(九)人群、骚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其他方式无法制止的;

(十)以暴力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警察使用武器_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_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

(10一)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分子聚集暴乱、暴动、杀人、逃跑;

(十二)抢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

(10三)纵火、水灾、爆炸、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后拒捕、逃跑;

(10四)犯罪分子持枪、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或逃跑;

(10五)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拍摄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开枪时,应当责令在场无关人员撤离,以免受伤。如果肇事者停止实施暴力犯罪,或者丧失继续实施暴力犯罪的能力,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在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戴枪支。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不得鸣枪示警或者鸣枪:

(一)经查明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作案人为孕妇或儿童,除使用枪支、爆炸物、剧毒物质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外;

(二)如果犯罪分子在群众聚集的地方或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地方,但不要用枪制止它,会产生更严重的伤害。除了;

(三)任何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并在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或逃跑的人。

第十七条人民警察处理群众性事件有具体诉求时,一线民警不得佩戴枪支。根据现场情况,二线民警可以佩戴枪支进行警戒,只有在发生严重暴力犯罪时才能依法使用。

人民警察需要使用防暴枪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应当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弹药种类和安全射击距离。场景,然后拍摄。

第十八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造成犯罪分子或者他人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证据丢失。

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后,应当立即向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报告,并在完成任务后24小时内向所属配枪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枪支的地点和时间;

(二)使用枪支时的情况;

(三)使用枪支时应采取的警告措施;

人民警察不得使用武器_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_警察使用武器

(四)使用枪支的原因和人员伤亡;

(五)弹药消耗;

(六)使用枪支后的处理。

人民警察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以外使用枪支的,还应当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110派出所口头报告。

第四章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所属枪支管理部门接到口头报告枪支使用情况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视情况指派公安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对鸣枪示警、鸣枪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形成档案。

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以公安监察部门牵头,纪委监察、法制部门参与的查处机制,负责查处人民警察使用枪支案件结合相关警察类型。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开火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派出警力到现场,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保护现场;

(二)通知医疗单位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查明伤员身份,及时通知家属和单位;

(三)组织现场调查调查,收集整理相关证据;

(四)通知事发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五)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组织善后工作,引导舆论。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所属公安机关接到警方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报案后,应当立即指定人员配合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查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事件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接受人民警察的举报;

(二)调查工作并确认使用枪支;

(三)伤亡人员的治疗和应急响应;

(四)组织舆论善后引导;

(五)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完成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的调查后,应当向其及其所属的配枪部门通报调查结果。 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的,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协商作出结论。调查确认意见后公告。

人民警察对不正当使用枪支的调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事发地县级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的,事发地公安机关未经批准不得泄露警务人员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所属省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后,所属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提供心理疏导,缓解心理压力。人民警察在接受调查期间,应暂停其佩戴枪支。

向人民警察使用枪支后,如果出现心理负担过重、不宜佩戴枪支的情况,所属公安机关可以制止其佩戴枪支。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有效制止严重暴力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人民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本标准佩戴枪支但不佩戴枪支的,应当根据情况和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所属配枪部;造成人民警察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人民警察违反本法规定,佩戴、使用枪支的,下级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可以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者限制其职务的措施。调查结束后,酌情通知批评、调离岗位等;构成违纪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使用枪支,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标准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枪支,造成无辜群众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民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序列所列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时佩戴、使用枪支的,参照本法。

人民警察出国参加维和执法任务,需要根据相关国际组织协议授权携带枪支的,参照本规范及相关授权。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公安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