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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王斌被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咸宁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通城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王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并收受礼品、礼金,通过民间借贷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组织要求,在干部选拨任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说情干预,在疫情防控期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违反工作要求,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违反道德要求,追求低级趣味,长期沉迷赌博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

王斌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无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规定和道德操守要求,甘于被围猎,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堕落腐化,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经咸宁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由咸宁市监委给予王斌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咸宁市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