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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之眼”摩天轮附近摆射击摊摊贩被判刑三年半

央视天津1月3日电(记者肖远)据中国好声音《新闻纵横》报道,墙壁上布满了小气球,35米外的一支气枪,击中指定数量的气球,即可获得相应的奖品,这么小的摊位,很多人都不陌生。但近日,在天津市中心“天津之眼”摩天轮附近设立射击摊位的摆地摊小贩赵春华,被判“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这些常见的玩具枪和仿制枪是否属于受法律制裁的枪支,再次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她知道她的母亲是在2016年10月12日晚被警方带走的,当时警方从9个射击亭带走了13人。“晚上9点,我给她打电话,想那天过来帮忙,她说我在派出所,我说为什么,还说可能是枪的原因。我被捕的时候,我在听别人说,警察说把摊子收起来,去派出所鉴定一下,你就可以回来了。”

赵春华回不来了。51岁的她两年前从老家内蒙古来到天津。从去年8月开始,骑着三轮车,搭了个从别人那里买来的射击台,做起了玩气球的小生意。我一个月能挣两三千块钱。

王艳玲说,在事发之前,她没想到会发生这么大的事情。“第二天我们去问,人在哪里?为什么抓他们?然后他们说他们是非法持有枪支,并把他们带到了看守所。被刑事拘留,我们以为是玩具枪。当时那时候,根本就没有概念,被定义为枪,我都不敢去想。按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标准,她的枪总数是9,被鉴定为六,我妈的所谓枪,鉴定值都是两点,两点,能量应该很小,早知道她肯定不会做。”

12月27日,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与赵春华一起被带走的其余12人中,8人取保候审,4人被拘留在看守所。

事实上,赵春华只是一个因生产或持有玩具枪而被判刑的极小案件。2011年,一名张姓小伙在网上为自己10岁的儿子订购了两把塑料复制枪,后被警方查获。经鉴定,他们的枪口比动能达到每平方厘米2焦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起诉。2009年,一名刘姓玩具商在办理向客户托运玩具枪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其中18支枪口比动能在每平方厘米2至4焦耳之间。枪支。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他10年有期徒刑。2015 年 4 月,

更戏剧性的是,前年,浙江某县法制办副科长吕洪武,法学硕士,当了五年法官,在淘宝上买了两把玩具枪。 . 枪口的比动能分别为每平方厘米7焦耳和8.5焦耳,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枪口比动能是指子弹离开枪口那一刻的动能,除以枪口截面积。这个值会受到子弹本身的材料、重量和枪口尺寸等因素的影响。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当枪形物体的这个值达到1.8焦耳每平方厘米时,就被认为是一把枪。

这个数值对人体意味着怎样的杀伤力?天津师范大学物理实验室教师白鹤表示,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枪会对人体的某些部位造成伤害。@>8 焦耳每平方厘米出口速度设计,罐的两面都会被刺穿;如果击中人体,相当于拳击手的一拳,相当于有100到150公斤左右的力压在身体上。”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如果枪口的比动能在1.8焦耳每平方厘米以上,则为枪;如果低于每平方厘米 16 焦耳,则为玩具枪;值在<@之间0.16和1.8之间的属于仿枪。然而,许多购买和持有各类枪支的人坚持认为他们不了解这些规定。事实上,市场上可以随意购买的各种玩具枪、仿枪,并没有明确标明所谓的“枪口比动能”,但这正是目前司法机关认定的有罪和无罪。刑事。限制。当司法实践偏离大多数人对其行为后果的认知时该怎么办?

如何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是指不具备配备、处置枪支条件的人擅自持有枪支的行为。但是没有明确的迹象表明枪支是什么。

《枪支管理法》规定,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使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人员伤亡或失去知觉的各类枪支,均属于枪支管理部门认定的枪支。法律。此外,单位和个人可配备口径不超过4.5mm的气步枪,用于娱乐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也就是说,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认定的枪支,其枪口比动能没有1.8焦耳每平方厘米。

决定枪支与仿制枪支、玩具枪区别的数值最早出现在公安部2007年发布的《枪支致伤力法医科学鉴定标准》中。直言78焦耳是国外轻武器研究部门认可的数值,但这是军用标准。实际上,远低于 78 焦耳的枪支也可以杀人。根据枪支制造商的测试,能够穿透人体皮肤的弹丸的比动能在每平方厘米 10 到 15 焦耳之间。但由于人体各部位结构复杂,相同能量的子弹击中不同部位,造成的伤亡差异很大。所以,

一些研究人员发现,1.8 焦耳/平方厘米是对人体最脆弱的肉眼造成伤害的阈值。曾多次为此类案件的被告人辩护的律师周​​玉忠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周玉忠表示,只要低于1.8,就不会对人体任何部位造成伤害。但是,人眼的面积只有人体表面积的1/600,眼睛没有被任何皮肤覆盖。以不伤眼的1.8标准来确定伤力本身的判断依据,是以极端为普遍性的逻辑错误。

2010年,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涉及的枪支弹药性能考核规定》进一步明确,不能发射标准弹药的非标准枪支,当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发射时,等于 ≥1.8 焦耳/平方厘米,均被认定为枪支。

周玉忠律师认为,一定程度上,公安部的规定导致中国大陆所谓“涉枪”案件数量激增。该标准仅相当于台湾和日本的1/11,港澳地区的1/4。为什么深圳有这么多病例?因为香港有一条街卖仿枪和玩具枪。人们从香港买了几把玩具枪,回来就成了走私武器罪,很多这样的案件都被定罪了。从香港买仿枪的不止广东。包括福建、浙江在内的全国各地都有从香港回国被判刑的案例。

媒体报道也证实了这一点。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枪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年均增长225%。所有被告都认为他们拿着“玩具”。2010年1月至2012年10月,深圳市检察院共受理携带仿制枪支入境走私军火罪案件33件。有学者查询北大法制信息网司法案例库发现,2010年公安部工作规定颁布前37个月,涉枪犯罪案件数量为313起,而在颁布后30个月,数量为408,显着增加。

有基层民警认为,以人体最薄弱部位为标准,体现了严管枪支的理念。这样,在执法过程中,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也有人认为,玩具枪和仿枪在某些时候也能产生与真枪相同的效果。

周玉忠律师不同意这一观点。他说假枪也可以犯下真正的罪行。您可以在不使用任何工具的情况下犯下刑法中的所有罪行。犯罪的是人,而不是工具。像菜刀、汽车,哪个东西不危险?油箱也很危险。如果油箱有什么作用,就相当于一颗炸弹。

在周玉忠看来,此类事件中更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以公安部的相关文件来解释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射击运动员可以合法持有气步枪吗,显然是违法的做法。难以理解的案例。公安部的文件和标准,即使合法有效,也不能解释刑法。充其量只能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使用,只能作为生产厂家进行产品检验的依据,不能确定是否是刑法中的枪支标准,或者是否公民有罪与否。"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昕曾建议,仿制枪支应与管制刀具一视同仁,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应足以应对。当仿制枪对他人造成轻伤时,要从轻处罚。

周玉忠律师也持类似观点。他说,要区分高能仿枪和低能仿枪射击运动员可以合法持有气步枪吗,需要分别管控。比如31.6焦耳/平方厘米的高能仿真枪可以纳入刑法枪械管制范围;1.8对人体基本无伤害的东西被列为玩具枪械监管范围;1.8 至 16 或 31.6,此款可作为成人玩具枪进行调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