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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用“问题口罩”发“疫情财”?!必须露头就打!

“我就该把口罩全部烧掉。”在一起销售假口罩案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邵某流下悔恨的泪水。该案是全国首例防疫期间涉“问题口罩”批捕案件,从立案到提前介入再到批捕,用时仅5天。

2020年1月30日提审时,面对检察官的“灵魂拷问”,犯罪嫌疑人邵某留下悔恨的泪水。

事情要回溯到2020年1月25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疫情防控期间有人售卖假口罩。”义乌市公安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动,发现王某、田某通过微信销售仿冒“3M”品牌防护口罩,邵某、毛某等人从王某、田某处进货再销售给他人,后涉案劣质仿冒“3M”口罩在运输途中被截获。

2020年1月30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通过远程视频审讯的方式,提审犯罪嫌疑人邵某,核实调查案件事实。

2020年1月30日下午,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决定。

两天后,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邵某、毛某等人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田某在逃。当天,义乌市检察院主动对接该市公安局,并于次日提前介入案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并提出后续侦查和追诉上家的意见。2020年1月30日,邵某、毛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邵某等人销售的假口罩并不是本地生产,而是从其他地方购入的,当时上家还没有抓获,所以在引导侦查取证的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如何抓获销售上家提出了侦查建议。”该案承办检察官应小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依法快速办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是完善证据链。比如为何认定邵某等人出售的是假口罩、其所销售的“3M”口罩是否已经取得授权、资质认证如何确定,这些难题,在当时都需要尽早破解。

鉴于该案的恶劣程度和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检察机关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20年3月,义乌市法院采取远程视频庭审方式,公开审理这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检察机关指控,邵某向王某(另案处理)以1万元的价格购得一次性口罩1万个。在明知这些口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情况下,以1.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害人周某某。邵某又分两次以15万元的价格,向田某(另案处理)采购了2万个假冒“3M”防护口罩。在明知这些口罩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下,以17.5万元的价格转卖毛某。其后,毛某在明知这些口罩系假冒伪劣口罩的情况下,又以20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下家。

经检验,涉案的“3M”牌口罩并非3M公司生产或委托他人生产,检验结果为假冒产品,涉案“3M”牌口罩和一次性口罩均不符合防护口罩的标准要求。

“邵某、毛某在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邵某、毛某在销售口罩的过程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基于此,义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毛某、邵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12万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疫情财”现象时有发生,与防疫有关的违法犯罪受到高度关注。当时,该案经媒体报道后,相关短视频在正义网、抖音、快手等平台播放2.5亿次、转发1.25亿次,该案微博热搜阅读也多达1.4亿次,检察官提审犯罪嫌疑人的一段义正词严的话也让不少网友印象深刻,称之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各方声音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 口罩虽小,干系重大。这一案件具有案发背景的特殊性,虽然诉讼活动已经尘埃落定,但仍有分析和评论的价值。这类案件的查处,是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民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任的体现。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 对这种发“疫情财”的乱象,必须坚持露头就打,依法从严惩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及时批捕、审查起诉,让发“疫情财”的不法分子最终付出沉重代价,彰显了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法治实践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责任和担当。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江: 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对疫情防控具有严重威胁,本案作为全国首例疫情期间涉“问题口罩”批捕案件,案件查处及时、沟通协调充分、法律适用准确,对于综合认定贩卖“问题口罩”的行为性质、健全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璐璐 戴 佳